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的1/120,高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0%的,按实际水平发放;未达到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的,按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计发。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水平,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提高而进行适当调整。转为非农业人口的被征地农民所在单位须为其买保险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或户籍迁移至本省行政区域外,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由参保人员一次性领取,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在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以前死亡的,向其法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退还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本金和利息。
参保对象终身只生育1个子女并持有独生子女证的,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每月加发5%的养老金;独生子女死亡或无子女的,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每月加发10%的养老金。加发的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各市、县财政负担,农保机构负责发放。
参保人员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不满10年死亡的,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退还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本息;无合法继承人的,个人账户中本息余额并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享受养老待遇逾十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不予退还。
转为非农业人口的被征地农民,在用人单位就业的,所在单位必须为其办理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已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的,允许个人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办法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不得挪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转借、截留或挤占、挪用。
同时,建立健全基金监督和管理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运营和实现保值增值。未按规定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的;挪用、截留、侵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无正当理由延期或不按规定支付养老金的;违反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管理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由上一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主管人和经办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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